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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2018年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18-11-05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浙江湖州查处三人合谋侵犯商业技术秘密案

       办案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6月1日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A、Z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起次要作用的当事人S从轻处罚10万元

       1月22日,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电子科技公司举报,称该企业技术人员存在泄露企业核心生产工艺、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合法利益。该局根据举报,多次赴省内外调查取证,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查证当事人A、Z、S侵犯湖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

       经查,A作为湖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工艺装备部长和原料生产线项目执行人,与公司签订企业员工保密协议和项目保密协议。协议明确约定,A在任职期内完成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均为职务成果,公司享有知识产权。A在该公司研发出被列为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原料除杂加工工艺后,为了牟取私利,与该公司的原料供应商Z合伙在江苏连云港建厂,并将其窃取的生产工艺秘密传授给工厂管理人员S,利用该项工艺生产成品原材料。截至案发,该厂共生产成品原料200吨,尚未对外销售。

       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本案当事人A为牟取私利,窃取被湖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列为商业秘密的原料生产工艺,并与当事人Z、S利用该项生产工艺生产原材料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局对3名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工商报2018年10月28日前